首页 > 新闻列表 > 新闻详情

没有合同原件,合同款只能打水漂?

2019-08-08 15:23:05

签合同,几乎人人都会遇到。薄薄的几张纸,承载着签约双方的最大诚意。但是,如果你和别人签完合同,给了货却没拿到货款,甚至连合同也被对方收走,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3年2月,刘家花与YKSY公司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合同载明的结算方式为“车间屠宰完毕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批合同原件、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到公司原料部按胴体出成率倒推毛重结算。”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家花供应肉鸭鸭苗,并于2013年3月9日回收刘家花饲养的肉鸭。回收肉鸭时,刘家花按合同约定带齐资料后去结算。该公司将刘家花持有的上述书证资料收回后,向刘家花出具收购结算单三份,标明肉鸭回收单价7.508元/斤。


刘家花按合同规定的计算公式,算出单价为7.808元/斤,很明显结算单上每斤的单价少算了0.3元。遂向临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应继续支付回收肉鸭时少支付的货款共计12760元。

YKSY公司以刘家花没有合同原件,双方未曾签订过养殖回收合同为由抗辩。此时,刘家花不仅肉鸭合同款被扣,也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来为自己举证,不得不多方奔走,寻找更多有效证据。

审判结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虽刘家花未持有合同原件,但证人刘XX、陈XX的证言证实合同原件为YKSY公司持有。

二、YKSY公司为肉鸭养殖户赊销鸭苗、饲料,从常理来讲,其不可能不与养殖户签订书面的合同以确保肉鸭的回收,否则其经营风险过大。

三、同时起诉的其他六位养殖户,也分别提供各自持有的合同复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证明合同存在的视听资料。


综上,能推定双方签订过养殖合同,现YKSY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YKSY公司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鸭,属于违约行为,据此判决YKSY公司应继续支付刘家花剩余肉鸭款12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9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结局还算圆满,辛辛苦苦的血汗钱终于追回来了。但是刘家花在YKSY公司拒绝承认签署过养殖回购合同后,一定做了很多努力,比如找证人和其他起诉该公司的养殖户,为的就是佐证被YKSY公司收走的合同原件确实存在且有效。


如果刘家花选择使用类似于省心签这样的电子签约小程序来签这个养殖回购合同,那么合同原件不存在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通过省心签小程序签署成功的电子合同除了有合同原件的属性外,还会备份到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有效证据随用随取,再也不用东奔西跑了。


(以上案件来自盈科律师事务所,略有改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使用姓名为化名,公司以其名称首字母代替。)



省心签—省时省心的移动电子签约专家!

Copyright 重庆超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6003875号-13